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15〕64号
发布日期:2015-7-8
生效日期:2015-7-8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报我会备案,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一)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二)投资蓝筹股票的余额不低于股票投资余额的 60%。
二、适度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的资产认可比例,具体标准由我会另行制定。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票,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相关规定,在境内主板发行上市,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较高的现金分红比例和稳定的股息率。
四、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及市场变化,加强权益类资产风险监测,定期开展压力测试,确保偿付能力等符合监管规定。
五、保险公司根据本通知调整有关投资比例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投资情况。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保险资金投资其他权益类资产,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