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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0-01 11:17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文  号:发改价格[2015]1347号

  发布日期:2015-6-9

  生效日期:2015-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制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国家能源局配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5年6月9日

  附件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输配电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定价监管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按照电压等级、服务和用户类别准确记录和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

  第五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及电网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原始资料为基础。

  第二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六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七条 折旧费指按与输配电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和一定折旧率计提的费用。

  第八条 运行维护费指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一)材料费指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二)修理费指电网企业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修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职工薪酬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的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等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四)其他费用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研究开发费、电力设施保护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土地使用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按共用网络服务成本和专项服务成本分别归集。

  第十一条 共用网络服务成本指电网企业利用共用网络经营输配电业务所发生的成本。共用网络服务成本应以省级电网为单位按电压等级归集。

  第十二条 专项服务成本是指电网企业利用自有专用输配电设施为特定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本,按具体工程项目归集。

  第三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方法

  第十三条 折旧费的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时前一年的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分类核定。

  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指经履行必要审批、决策手续建设的符合规划的包括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不包括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等。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能列入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范围: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定价折旧率。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定价折旧年限根据输配电固定资产的类别、设备运行环境和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2015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率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中值并结合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寿命确定,其他电网企业参照执行;2015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的输配电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见附件),结合各地自然环境及电网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确定。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费的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运行维护费的各项费用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

  (一)材料费。原则上按监审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

  (二)修理费。原则上按监审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核减。

  (三)职工薪酬。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电网企业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时前一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的地方国有电网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时前一年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其他电网企业参考国有电网企业工资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电网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核定。

  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12%、2.5%和2%。

  职工薪酬中的其他费用按电网企业实际水平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核定。

  (四)其他费用。原则上按监审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物业管理费等非生产性质的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最低年份水平确定。其他费用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核减。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同时提供专项服务和共用网络服务或提供多个专项服务而发生的共用成本,应按照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输配电和非输配电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七条 核定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所对应的电量,原则上按照监审时前一年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确定。

  第十八条 输配电损耗率,原则上参考监审时电网经营企业前一年实际线损率确定,并分电压等级予以明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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