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5-28
生效日期:2015-5-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支撑行业绿色发展、推进行业环境监测工作有序开展,努力建成覆盖广泛、布局科学、层次合理、衔接顺畅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我部编制了《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及《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规划内容和编制办法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尽快完成省级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规划编制工作,做好与全国规划的衔接,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交通运输部
2015年5月28日
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
环境监测是开展环保监管的重要基础手段,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是落实行业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动行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是针对全国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及客货运输活动开展行业环境监测的网络体系,将为行业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管理、统计和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交通运输部与环境保护部2013年签署的《关于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共同加强环境保护合作备忘录》明确:“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是国家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交通运输部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尽快建成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要在环境监测运行体制机制上给予支持,从技术上进行指导,实现双方环境监测数据相互认可和共享”。为支撑各省交通运输环境数据的获取,实现数据顺畅有效的上报,交通运输部将全面推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的建设。
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建设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有序推进行业环境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形成覆盖广泛、布局科学、层次合理、衔接顺畅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特编制《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的中长期布局规划,是指导行业环境监测网规划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一、发展现状
交通运输行业自上世纪80年代起,陆续颁布了《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1982年)、《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8年)、《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管理办法》(2013年)等专项管理制度,逐步建设了港口、公路、航务、海事等各类交通环境监测站。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机构48家,其中50%以上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监测技术人员800余人,监测仪器设备2000余台(套),监测实验室面积15000余平方米,形成了一定的监测能力。累计完成行业环境监测项目800余项,监测类型集中于交通建设项目环评现状监测和施工期环境监测,监测范围以高速公路和港口为主。
30多年来,行业环境监测工作在制度和机构建立、监测能力建设、监测信息发布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掌握交通基础设施污染情况和环境影响提供了数据支撑,在服务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不断提升的国家和行业环境保护要求相比,现有的行业环境监测工作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行业环境监测工作缺乏系统设计和总体部署。如何界定和发挥行业环境监测工作在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没有得到系统解析和设计,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和总体部署方案。
二是行业环境监测网规划缺位,环境监测能力薄弱。行业环境监测工作缺少统一要求和系统指导,导致工作开展零散,监测覆盖面不足,监测资源缺乏整合与统筹;现有行业环境监测机构规模不能满足需求,已建监测机构普遍存在实验室条件较差、监测仪器设备数量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在线监测系统等先进技术应用较少。
三是管理体系不健全。行业环境监测法规尚不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管理机构设置不统一,管理人员不足,资金投入渠道不畅,运行经费来源不明确,数据报送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要求和实施细则。
四是技术支持体系缺失。行业环境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技术方法、监测点位设置、监测站点建设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五是人才队伍和资质匮乏。行业环境监测人员不足,人员技术水平总体较弱,部分监测机构尚未取得应有的监测资质。
二、形势要求
(一)总体形势。
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加速了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资源短缺与环境恶化对可持续发展的约束日益凸显。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应着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加大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的力度,努力实现绿色发展。为此,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要求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国家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也对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快速发展,截止2013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35.62万公里,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59万公里,机动车拥有量2.32亿辆,船舶拥有量17.26万艘。从2000年到2013年,公路旅客周转量、公路货物周转量、沿海主要港口吞吐量和水运货物周转量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5%、20.2%、15.8%和10.6%,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来交通基础设施大规模的建设、运营及运输活动不可避免对周边环境和重要环境敏感区产生影响。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3年底,全国主要公路交通基础设施(二级以上国省道)穿越各类重要环境敏感区约300个,主要水运交通基础设施(沿海、内河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内河五级以上航道)占用各类重要环境敏感区近90个。
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仍将处于经济稳步发展期,交通基础设施规模和交通运输总量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继续保持增长趋势。根据相关规划,预计到2030年,全社会公路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公路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将分别是2013年的2.7倍、3.2倍、2.2倍和2.4倍;港口规模和航道里程将持续增加,港口吞吐量和水运周转量将继续增长,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压力也将随之增加,迫切需要加强行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013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实现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交通运输环境监测是行业履行交通环境保护职能、开展交通环保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迫切需要全面系统发展。
(二)发展要求。
1. 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法规政策,建立了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明确要求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开展交通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2. 支撑国家环境监测网建设的要求。
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是国家环境监测网的组成部分,是科学评价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状况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相关规划,未来我国将逐步建成先进实用、种类齐全、科学高效的国家环境监测网,不断提升“三个说清”的能力。为满足国家对于掌握交通环境污染状况和环境影响的需求,推动国家环境监测网全面建设和发展,要求交通运输行业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形成完善的行业环境监测网。
3. 提升行业环境保护水平的要求。
交通运输是国家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之一。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水平,发挥交通环境监测的基础支撑作用。只有建成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真正说清交通运输行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才能为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战略、规划、政策的制定,科研和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撑,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发展。
三、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推进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落实绿色交通发展要求,主动开展行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完善国家环境监测体系、提高行业环保工作成效和环境监管水平为目标,加强行业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推进行业环境监测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逐步建立覆盖广泛、布局科学、层次合理、衔接顺畅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体系。
(二)规划原则。
1. 服务行业、支撑发展。
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应与国家交通运输发展状况和基础设施布局相适应,实现对全行业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及客货运输活动全方位的环境监测,满足行业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支撑行业绿色发展。
2. 顶层设计、系统构架。
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规划应立足行业环保要求,结合行业现状监测需求和未来发展要求,系统构建行业环境监测网总体框架,综合考虑交通运输活动类型、影响对象和程度等因素,确定交通环境监测布局方案和监测要求,全面指导行业环境监测工作开展。
3. 层次分明、衔接顺畅。
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规划应分层级确定不同环境监测对象布局方案和监测要求,确保各级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之间顺畅衔接。布局方案应确保与国家环境监测网布局之间相互协调,充分发挥行业环境监测网在国家环境监测网中的重要作用。
4. 突出重点、合理布局。
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应重点关注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和敏感度较高的环境保护目标,并适当关注一般性交通基础设施和普通环境保护目标,合理确定监测对象,确保监测对象的代表性与合理性,在满足行业环境监测功能需求前提下优化监测网布局,充分发挥监测网作用和功能。
(三)规划范围和目标。
1. 规划范围。
全国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及客货运输活动环境监测。
2. 规划年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2年,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3. 规划目标。
功能目标:依托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进行环境数据的长期系统观测采集,说清全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客货运输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掌握交通运输行业污染排放状况、环境影响程度及范围,科学评价交通运输行业环保工作水平,支撑交通运输行业环保战略研究、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订、监督管理、环保统计和科研等工作的开展。
布局目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应覆盖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及客货运输活动全过程,覆盖各类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覆盖交通活动量大、强度较高的交通基础设施,覆盖涉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交通基础设施,最终形成覆盖广泛、布局科学、层次合理、衔接顺畅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
近期(2020年前)初步建成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骨干框架,重点覆盖国家高速公路、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长江干线航道等重要交通基础设施与涉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交通基础设施。
四、规划布局方案
(一)布局思路。
本规划从分层次、分交通活动类型、分环境影响对象等多个角度进行布局,然后基于三种布局方案综合优化形成最终布局方案。
1. 分层次布局思路。
根据交通运输活动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将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对象划分为重点监测类和一般监测类。
重点监测类主要包括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位于较大的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内河高等级航道等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
一般监测类主要包括省级高速公路、普通省道、其他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及地区性公路运输枢纽、沿海及内河地区性重要港口、其他等级航道等可能造成一定环境影响的交通基础设施。
2. 分交通活动类型布局思路。
不同类型和强度的交通活动带来的污染排放强度和污染因素复杂程度差别较大,应分交通活动类型筛选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对象。
重点监测类的活动强度布局标准包括:
高速公路重点环境监测对象主要包括重要跨海隧道、机动车年平均日交通量超过15000辆(当量标准小客车)的长大隧道和代表性服务区及收费站。
普通公路重点环境监测对象主要包括机动车年平均日交通量超过15000辆(当量标准小客车)的长大隧道。
公路运输枢纽重点环境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公路运输枢纽下辖的旅客日发量最大的客运一级车站和货物吞吐量最大的货运一级站场。
沿海港口重点环境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年吞吐量超过1亿吨的港口。
内河港口重点环境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年吞吐量超过5000万吨的港口。
一般监测类的活动强度布局标准根据各省或者区域的实际情况,由下一层级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规划研究确定。
3. 分环境影响对象布局思路。
不同类别环境影响对象的影响特征、要素和程度均有差异,应分环境影响对象筛选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对象。
重点监测类主要关注受交通运输活动影响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等,监测对象主要是穿越(或邻近)上述敏感保护目标的公路、航道或港口。
涉及其他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交通基础设施属于一般监测类内容,布局标准由下一层级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规划研究确定。
(二)布局方案。
本规划重点针对交通基础设施运营期环境监测进行布局,布局方案基于已有规划、在建和已建交通基础设施的数据得出,对于未来符合上述布局标准的具体监测对象将及时纳入。
建设期环境监测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但由于建设期环境监测点位的不确定性和暂时性,不再单独布局。运输工具为移动污染源,应以抽查等方式选择典型运输企业开展监测,但不再进行空间布局。
本规划中监测对象是指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交通基础设施,可能包含针对特征环境要素的多个监测点位。具体监测点位的布设、监测方式的选择将根据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 重点监测对象总体布局方案。
基于上述三种布局思路分别得出布局方案,经优化,形成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重点监测对象总体布局方案:
重点监测对象共计2537处,包括涉及272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9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7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29处重要湿地、485处重要水库、18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路段和航道,308处长大隧道,531个高速公路服务区,494个高速公路收费站,49个国家公路运输枢纽,41个沿海港口,29个内河港口。详细内容见附表,总体布局图见附图1。
2. 重点监测对象分环境要素布局方案。
基于监测对象的环境影响特征,按照水、气、声、生态分环境要素汇总布局方案,其中水环境监测对象1616处,大气环境监测对象1571处,声环境监测对象483处,生态环境监测对象643处。分环境要素布局图见附图2~5。
3. 重点监测对象分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方案。
(1)国家高速公路重点监测对象布局方案。
已建国家高速公路可能影响99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36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1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8处重要湿地、261处重要水库、105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路段;已建国家高速公路沿线机动车年平均日交通量超过15000辆(当量标准小客车)的283个长大隧道、沿线531个高速公路服务区、494个高速公路收费站。
新建国家高速公路可能影响23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1处重要湿地、71处重要水库、35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路段;4个重要海底隧道。
(2)普通国道重点监测对象布局方案。
已建普通国道可能影响149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60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8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16处重要湿地、460处重要水库、158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路段;已建普通国道机动车沿线年平均日交通量超过15000辆(当量标准小客车)的21个长大隧道。
新建普通国道可能影响10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5处重要湿地、20处重要水库、17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路段。
(3)国家公路运输枢纽重点监测对象布局方案。
北京、上海、天津、石家庄、唐山、邯郸、沈(阳)抚(顺)铁(岭)、大连、鞍山、南京、苏(州)锡(无锡)常(州)、徐州、杭州、宁(波)舟(山)、福州、厦(门)漳(州)泉(州)、济(南)泰(安)、青岛、淄博、广(州)佛(山)、深(圳)莞(东莞)、汕头、珠海、海口、太原、大同、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合肥、南昌、郑州、洛阳、武汉、长(沙)株(洲)潭(湘潭)、呼和浩特、包头、南宁、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咸(阳)、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运输枢纽,共49个国家公路运输枢纽。
(4)沿海港口重点监测对象布局方案。
丹东港、大连港、营口港、锦州港、盘锦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天津港、烟台港、青岛港、日照港、滨州港、东营港、威海港、上海港、江阴港、连云港港、南京港、南通港、苏州港、泰州港、盐城港、镇江港、宁波-舟山港、温州港、嘉兴港、台州港、福州港、泉州港、厦门港、广州港、虎门港、汕头港、深圳港、湛江港、惠州港、珠海港、北部湾港、海口港、三亚港,共41个沿海港口。
(5)内河港口重点监测对象布局方案。
泸州港、重庆港、宜昌港、荆州港、武汉港、黄石港、长沙港、岳阳港、南昌港、九江港、芜湖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合肥港、湖州港、嘉兴内河港、济宁港、徐州港、无锡内河港、杭州港、蚌埠港、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肇庆港、佛山港、哈尔滨港、佳木斯港、铜陵港,共29个内河港口。
(6)内河高等级航道重点监测对象布局方案。
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可能影响27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4处重要湿地、26处重要水库、56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航道。
4. 一般监测类布局方案。
布局方案由省(区域)级及以下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规划确定。
五、实施方案与效果
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对象中,重点监测类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般监测类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未纳入环境监测范围的交通基础设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交通发展水平和环境影响程度研究确定是否开展环境监测。
(一)近期实施重点和效果。
近期(2020年前)主要针对重点监测类中的国家高速公路、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长江干线航道、西江航运干线航道、京杭运河航道和一般监测类中的省级高速公路、沿海及内河地区性重要港口开展环境监测。其中,涉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应重点推进实施。
通过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建设,初步构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框架,基本掌握高速公路、港口、高等级航道建设及运营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有效支撑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统计工作,实现行业环境监测和统计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科学构建行业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
(二)远期实施效果。
远期(2020年~2030年)全面开展行业环境监测网建设工作,覆盖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及客货运输活动全过程,针对重点监测类和一般监测类中的所有公路、港口和航道监测对象开展环境监测。基本建成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满足行业环境监测基本需求,全面掌握交通运输行业污染排放状况、环境影响程度及范围,提高行业环保监管水平,有效支撑行业环保政策、规划、管理和科研等工作开展,支撑绿色交通体系建设。
六、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行业环境监测法规政策体系。修订《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对行业环境监测网规划、建设、运营等环节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订配套实施细则。制定《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明确规划编制的管理要求及规划主要内容。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发展指导意见,引导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建立健全行业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行业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各级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强化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规划实施的评估、监督与考核机制,实现规划的动态监控与优化调整。建立部门协调与监督实施机制,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管理。加快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环境保护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实现双方环境监测数据相互认可和共享。
(3)强化行业环境监测标准与技术规范支撑。研究制定行业环境监测网建设标准,发布不同类型交通基础设施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加快建立行业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统一出台行业环境监测数据标准,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的评估考核。
(4)加强资金配套和人才培养。落实资金渠道,应将施工期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预算,运营期环境监测经费纳入项目运营管理的财政预算支出,并积极争取国家环保资金支持。借鉴国家环境监测人才建设工程经验,实施行业环境监测技术骨干培养工程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程,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行业环境监测队伍素质。
附表及附图
附表:1. 监测对象涉及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2. 监测对象涉及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3. 监测对象涉及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
4. 监测对象涉及的重要湿地
5. 监测对象涉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
6. 监测对象涉及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7. 国家高速公路已建服务区监测对象
8. 国家高速公路已建收费站监测对象
9. 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长大隧道监测对象
10.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监测对象
11. 沿海港口监测对象
12. 内河港口监测对象
附图:1. 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重点监测对象总体布局图
2. 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水环境重点监测对象布局图
3. 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大气环境重点监测对象布局图
4. 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声环境重点监测对象布局图
5. 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重点监测对象布局图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编制,提高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共同加强环境保护合作备忘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是行业环境监测网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监测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编制监测网建设规划的依据,是确定监测网建设项目的基础。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
第三条 编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必须贯彻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交通发展的有关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注重与国家和区域环境监测网相衔接,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集约高效,统筹兼顾,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
第四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概述规划的背景及意义,评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现状,分析未来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的发展形势和需求,明确监测网的功能定位和目标,研究确定监测网的规模和布局,提出建设实施安排及保障措施。
第五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可分为各级行政区域的监测网总体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如京津冀地区、长江航道等)的监测网总体规划。
第六条 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并发布实施。
省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及所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省级以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及所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可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
各类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及规划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规划调整,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 编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时应广泛征询交通运输行业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及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公路、港口河海工程或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等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含规划咨询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承担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及省级规划的研究单位应具备甲级咨询资质。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规划附表.docx
2-规划附图.docx
3-编制办法附件及附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