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发〔2015〕104号
发布日期:2015-6-1
生效日期:2015-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现就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村(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服务居民群众、深化基层治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和基本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困难群众居住在社区、生活在社区、服务依托社区,与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最为紧密,村(居)民委员会最了解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水平,真正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离不开村(居)民委员会的参与、协助和配合。
二、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事务、社区服务等工作。社会救助与社区居民利益息息相关,是社区公共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各地民政部门要厘清责任、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发现排查困难群众列为日常重点工作,安排社区工作者、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经常性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并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将辖区内的留守儿童、独居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易陷入生活困境的人群作为重点,开展经常性走访、问候;关注居住在本辖区的外来人员,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指导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开设救助咨询服务窗口,开通救助服务热线,方便困难群众求助。
(二)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
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接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委托,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所有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社区工作者主动申报备案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情况。
二是协助开展调查审核。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驻村(社区)干部、社区救助专干、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不能自行作出调查审核结论。
三是协助组织群众评议。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在入户调查结束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群众评议小组对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四是协助进行抽查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参与下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全面、准确地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申请救助备案等情况介绍。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
五是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群众评议等情况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作出救助批准决定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拟救助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救助金额等信息。两次公示的责任主体分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不能自行公示相关信息。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维护公示栏,确保相关公示信息完整、可视。
(三)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核查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要督促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在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时,主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督促其及时报告。
(四)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以社区为平台,结合城乡社区建设,积极促进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等主体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引导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和互助服务。要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创造条件,支持他们针对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要大力发展社区慈善,规范社区募捐,探索设立社区爱心救助基金,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困境家庭和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救助。要创新发展社区慈善超市,依托居委会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引导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救助社会组织。要加强社区救助资源的信息共享,实现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信息、政府相关部门的救助资源、社会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和志愿服务的有效对接。
(五)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利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示栏、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重点向居民群众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政策的资格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要在城乡社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列为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抓紧协调研究具体办法和支持措施,切实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的功能作用。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辖区幅度、人口规模等因素,安排必要的人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适当给予经费补助。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社区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的对接,实现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和社区居民数据统一采集、多方共享。各级民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工作,确保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掌握社会救助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和技巧。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对于一些带有规律性、方向性的经验做法,要及时完善、总结并推广。要抓紧研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机制、路径和办法,不断创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模式、方法。探索将社会组织引入社会救助,逐步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积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社区为平台,统筹整合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服务等资源,实施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虚构瞒报、优亲厚友、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民政部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