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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6-03-12 13:5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文  号: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

  发布日期:2016-2-26

  生效日期:2016-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8月12日,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为瑞海公司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情节十分恶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撤销了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为深刻吸取教训,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严格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完善规章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对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要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将其纳入安全评价机构查询信息系统。

  (二)提高机构准入门槛。严格机构资质条件,鼓励引导安全评价机构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优化专业结构,改进评价方法与手段,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质量。

  (三)加强日常监管。全面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属地监管工作责任,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健全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定期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提高查处时效。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处罚结果应及时录入安全评价机构查询信息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快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机制,实施不良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推进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

  (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禁干预安全评价正常经营活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杜绝“红顶中介”现象。

  二、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切实发挥事故预防作用

  (一)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安全评价机构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公平竞争,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禁假冒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如实、客观、独立地开展评价活动。要深入现场,翔实记录勘测情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建议,书面告知企业整改,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档案。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四)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安全评价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提高。要严格执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强化档案管理,应用数字化、信息化安全评价全过程管控手段,加强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评价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时,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书面告知从业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本机构拟开展的评价项目,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

  (六)强化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安全评价机构要将全面、客观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将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要加快人才队伍培养建设,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增强诚信意识,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提高安全评价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行为,努力提高安全评价的社会公信力。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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