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等
文 号:发改能源[2016]349号
发布日期:2016-2-17
生效日期:2016-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相继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系列政策措施,并部署开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总体上看,目前相关工作进展顺利。《普通柴油》等五项国家标准已批准发布;国Ⅵ车用汽、柴油强制性标准正加紧编制;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如期向东部地区11省市提前供应;全国范围全面供应国Ⅴ油品的筹备工作也在有序实施。但与此同时,随着油品升级步伐加快,“低品油退市难”问题正日渐突出,尤其是普通柴油违法销售给机动车,造成车用柴油销售不畅,影响了油品升级减排成效,扰乱了市场秩序。此外,部分地方炼厂升级改造滞后、不合格油品生产流通、各地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
(一)2016年1月1日起,东部地区11省市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区域内加油站(点)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
(三)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四)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五)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六)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示,按法规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Ⅴ),0号车用柴油(Ⅳ)),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封闭销售,除农村加油站(点)及水上加油站(点)外,加油站不得销售普通柴油。
(八)各地方政府组织公安、环保、商务、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
(九)中央及地方炼油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时限要求,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十)炼油企业必须依据国家现行质量标准组织成品油生产,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产品不得出厂。
(十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等单位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管,有效促进企业如期完成升级改造;各炼油企业按季度向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升级改造、成品油生产情况等信息。
(十二)各地质检部门督促炼油企业强化出厂检测,确保出厂成品油质量,同时加大对生产企业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查处汽、柴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虚高标号等违法行为。
四、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十三)各省(区、市)政府应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前述要求,加紧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逐项拆解任务,启动相关工作,并按季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进展。要畅通信息举报途径,做到“有疑必查、有举必究”;要加强信息共享,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阻”;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油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
(十四)下一步,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督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环境保护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国家能源局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