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 号:青政字〔2016〕4号
发布日期:2016-1-4
生效日期:2016-1-4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护好我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现就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深刻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法规赋予的文物保护职责。各区市政府要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事业发展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依法保护与科学保护相结合,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决杜绝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行为。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的文物法制观念,提升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文物保护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对涉文物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依法加强对涉文物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须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审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的,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公安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二)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要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维修古建筑,要按照原规制,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尽可能原址保护,减少迁建。坚持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理念,经批准在文物建筑周边建设的设施,要突出文物本体、保持风貌协调,通过保护规划、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等有效手段,切实改善建筑遗产及其环境景观的保护状况。
三、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的保护
(一)严格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人故居、风貌建筑等的街区、村落实施保护。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应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方案,以整个村落和历史街巷为单位进行整体保护,保持整个村落和街道景观的连续性,集中展示村落和街区的历史风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持该区域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严格控制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形态、色彩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
(二)全面推进实施“乡村记忆”工程。逐年公布一批“乡村记忆工程”试点单位,对重点传统村落中的传统民居、古庙、祠堂、桥梁、石板路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遗存进行保护修缮,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乡村建筑按程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提升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层级。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制度
(一)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市、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登记,向社会公布并挂牌保护,对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即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市、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按程序将已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实地督察、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种破坏文物本体,乱拆、乱建文物保护建筑的行为,对文物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结。加强对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对省级以上及重要的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要依法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建立健全文物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和文物保护组织,举报文物违法案件,形成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网络。
(四)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文物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治安、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对发生文物保护责任事故,致使文物遭受破坏的,视破坏情况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建设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要求,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重点培养、引进一批文物保护方面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人才,形成支撑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通过文物保护培训、进修等方式,加强对文物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文物保护人员素质,增强文物保护工作能力。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