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进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细化措施,强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统筹协调
(一)统一思想认识。《通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旅游市场秩序的高度重视,为做好旅游市场秩序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各级部门履行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地加强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提供了改革依据。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调整工作部署,把《通知》的贯彻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编办、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在机构队伍建设、执法经费配备、综合执法体制、统一投诉受理等方面取得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要发挥好《旅游法》赋予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统筹职能,履行好牵头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及时研究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工商旅游分局,并对开展联合执法、实施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处理旅游民事纠纷等方面给予业务指导。
(三)细化落实举措。各地要按照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和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建设的节点目标,抓紧制订基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建设的工作方案。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旅游市场治理工作。要重点监督检查重大旅游违法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旅游市场秩序混乱、游客投诉多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升旅游市场整治效果。
二、制定责任清单,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水平
(一)认真梳理,确保监管职权不遗漏。《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当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负总责,统筹抓好本地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行政职能进行全面梳理,确保监管职权不遗漏。要主动履行好对经营旅行社业务和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监督检查职能,并主动配合好其他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
(二)做好衔接,防范监管责任真空。要发挥好各地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职能,主动履行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等责任,推进公安、工商、交通、文化、税务、质监、价格、商务、通信、网信、民航等部门完善旅游市场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执法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加强部门间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沟通,强化联合执法协调监管的相关工作机制,强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效能。
(三)明确职能,强化质监执法队伍。国家旅游局将适时开展对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要根据旅游市场秩序状况、旅游质监执法任务等情况,创新执法形式和管理机制,加快理顺旅游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建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编制到位、职能到位、人员到位,有条件的地区要确保执法经费、执法装备及执法车辆。要加强对基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执法人员须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三、突出重点,加强指导检查,确保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取得明显成效
(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重点在理顺监管体制,梳理责任清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通知》从建立责任清单、完善法规体系、健全监管标准、市场监管抽查、诚信体系建设、监管改革试点、加强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等七方面,部署改革创新监管机制和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快旅游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修订工作,建立涵盖旅游要素各领域的旅游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完善旅游行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谁守信、谁受益,谁失信、谁受损”的氛围。
(二)开展联合督查,加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并及时通报情况、督促整改、总结交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经验做法。各地要把加强落实《通知》要求作为今年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稳步推进。
(三)严格落实旅游市场秩序重大事件督办制度。《通知》强调,要对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实行督办问责制度。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完善考核、约谈、问责机制,倒逼各相关部门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综合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地要利用发布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水平指数(toi)的契机,制定面向本地区的考核细则,将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综合执法机制及执法机构保障建设等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对当地旅游业发展的综合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要将贯彻落实《通知》情况于6月30日前书面报送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gls@cnta.gov.cn。
联系人:汪黎明 010-65201304 邹爱勇 010-65201321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