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 ;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
第四章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 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 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 个、1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 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
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业务活动;(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
利;(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
利;(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
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指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等过程中,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三)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四)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五)表内外资产总额: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 年1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