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7月14日)
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典型案例1
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
加强对商标权人平等保护
一、基本案情
“L’OREAL”(欧莱雅)商标系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9类:包括化妆品、花露水、科隆香水、化妆乳剂、香滑石,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4年6月起,被告人刘一明、颜迎梅以牟利为目的,租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赵高路某仓库作为制假加工点,先后从他人处购得大量假冒“L’OREAL”(欧莱雅)注册商标标识的化妆品原料、包装瓶、商标贴标、包装盒以及商标机等作案工具,并雇佣被告人满丽丽、满乐帮其制作假冒“L’OREAL”品牌的化妆品,将化妆品原料委托他人代加工灌装后,私自包装、贴标,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090元。
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上述制假加工点,当场查获假冒“L’OREAL” 化妆品9316瓶及大量化妆品半成品、商标标识、商标机、气泵、烫金机等制假工具。经鉴定,均系假冒欧莱雅商标的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侦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9日以刘一明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并于6月10日提起公诉。2015年11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九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由权利人举报、公安机关重点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在审查逮捕阶段,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明确取证重点,对于商标授权、非法经营数额以及涉案人员的参与程度提出取证方向,确保案件质量。二是积极研判,确保打击效果。对负责管理工人的颜雪梅提出追诉建议;对主要负责贴标、装外包装、塑封、装箱,搬运原材料等的满丽丽、满乐,认为系制假的实行犯且作案时间长,有刑事打击的必要,而对于另一名参与犯罪仅有一周左右的涉案人员李艳,认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充分,且社会危害小,故不作刑事处罚,但充分发挥其作为证人的作用,制作详细的证言笔录,对相关事实进行固定。三是服务民生,扩大社会效果。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打掉该窝点后,将上游提供制假原料的广州“阿华”和下游专门收购和销售假冒化妆品的“陶国方”等线索移交相关办案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谨防上当受骗,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典型案例2
依法惩治侵犯着作权犯罪
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犯罪打击力度
一、基本案情
“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软件V1.0系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着作权的互联网游戏。
2013年10月底,被告人何利凯等人从他人处购买“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程序,由被告人何利凯负责运营和版本修改,罗林负责程序编写、修改,厉标负责修改原始密码、上传服务端、调试客户端登陆游戏等。后被告人何利凯等人租用服务器,并安装修改后的“笑傲江湖”游戏程序,通过私服论坛进行推广,吸引玩家,通过收发邮件等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客户服务。
2013年11月起,被告人何利凯等人运营“笑傲江湖”私服并通过销售元宝(游戏币)营利,玩家充值元宝的方法是通过购买盛大一卡通,移动、联通、电信电话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平台”进行充值,易宝平台扣除手续费后进行结算划款。据易宝平台出具的交易明细,被告人何利凯在易宝支付平台上所使用的商户进款总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何利凯、厉标涉嫌侵犯着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5月14日提请批准逮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并引导公安机关提取游戏程序同一性比对鉴定等关键性证据。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再次对二人提请批准逮捕,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对同案犯罗林予以追捕。2015年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何利凯、厉标、罗林涉嫌侵犯着作权罪提起公诉。2015年11月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着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何利凯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办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充分发挥职能,高质引导侦查,高效提起公诉,有力打击了犯罪。在第一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关键性定罪证据“游戏程序同一性鉴定”缺失的情况,积极引导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明确工作重点。后经鉴定机构将从被告人厉标处勘验所得的游戏程序与世界官方游戏程序进行比对,文件夹名称和路径相同比例为96.67%,95.31%文件名一致且文件所在路径一致,其中94.47%文件内容完全一致,认为两个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从而夯实了定罪的证据基础。在第二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批捕并对一名同案犯予以追捕,同时对围绕“非法经营数额”、“服务器及游戏运营情况”、“涉案人员出资及收入情况”等关键性工作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等定罪量刑关键证据。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的多个辩解一一核实,多次开展法律政策教育工作,三名被告人均认罪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典型案例3
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10月间,被告人吴广利用其在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药明康德的研发资料。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吴广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89个在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导致药明康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86,103.43元。
经审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6日提起公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8月22日、9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书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吴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吴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首例涉及化合物结构式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本案被害单位为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辉瑞公司,涉案化合物主要用于药物研发。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是上海最大的制药、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器械研发外包服务公司(注册于外高桥自贸区),订单主要来自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已在全球处领先地位。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生物制药公司,总部地点为美国。被害单位之一辉瑞公司也对本案极度关注。如本案处理不妥,不仅影响药明康德与辉瑞的业务合作,甚至会导致中国整个医药研发外包行业的崩溃。
本案系新类型案件,控辩双方在化合物结构式的同一性认定、商业秘密密点的确定、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计算等专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为此,检察机关以提前介入为办案重点,案件庭审为办案核心,以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办案目标,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一是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充分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细致掌握行业特点,邀请专家一同开展专业论证,充分掌握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专业问题。二是做好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工作,事先制定鉴定人、专家证人盘问方案,有力辩驳辩护方专家的错误观点,出庭取得预期效果,法庭全部采信了公诉方的观点。三是做好后续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主动向药明康德等药品研发单位了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自贸区企业的影响等问题,积极构建检企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平台。被害单位药明康德、辉瑞公司对案件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辉瑞公司对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非常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典型案例4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
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9日,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司达公司)起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www.伊司达.cn,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自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定伊司达公司注册的“伊司达”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被告陈萍芳对“伊司达”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侵犯了伊司达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www.伊司达.cn”域名,并赔偿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2010年10月14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被告陈萍芳以及代理人和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上述人员均承认,伊司达公司诉陈萍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是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与伊司达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伊司达”商标认驰提供便利,本案中涉及陈萍芳侵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
2014年9月28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四川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自贡中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案原告进行了当庭训诫。
2011年11月4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5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建生构成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