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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

2016-08-03 14:4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4.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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