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十五号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6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 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依法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发包和监理发包。
第八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要求投标人缴纳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投标保证金的;
(二)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超出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的;
(三)要求投标人出具与合同履行无关证明材料的;
(四)按照某一个或者特定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条件编制招标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
(二)建筑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由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且原承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施工,发包单位发生变更但承包单位未发生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另行选择特殊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或者特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经依法确定的特殊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或者特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建设单位需要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施工现场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