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6号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第九条 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大会会议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九)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受理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并负责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十一)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二)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代表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十三)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辞职;
(十四)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二)组织代表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
(三)根据主席团的决定,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或者受主席委托履行相关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