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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6-09-05 09:5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608次 【字号: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4日)
    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小平,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农民。199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小平到缅甸联邦邦康市向尼果(已被缅甸司法机关判刑)购买20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尼果联系彭勇(另案处理,已判刑)将该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勇与唐家庄(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二人向尼果购买的7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唐小平所购毒品一起藏在改装的重型货车车厢夹层内进行运输。同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一公路上截停上述货车,从车厢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6.74千克,并将唐家庄抓获。
    2012年12月,被告人唐小平与刘进新、王铁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约定由唐小平向尼果联系购买毒品,刘进新、王铁成出资并联系运输工具。后刘进新将150万元转入唐小平账户用于支付跨境运输费用,王铁成在刘进新的安排下将大笔现金送至孟连县一宾馆,交给唐小平的亲戚雷某某。在唐小平的联系下,尼果指使他人将毒品从缅甸联邦邦康市运至孟连县,刘进新安排他人接取毒品后藏匿于一废品收购站内。2013年1月15日,公安人员从雷某某所住宾馆房间内查获现金448.16万元,并于次日在上述废品收购站和一处简易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6.45千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平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小平出境联系购买毒品,并组织、指挥他人支付毒资、接取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小平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小平已于2016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走私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境外毒品被走私入境后,经犯罪分子层层转卖、运输,扩散至广大内地城市和吸食消费环节,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金三角”缅北地区是国内消费市场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主要来源。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北地区走私入境的跨国毒品犯罪。该案参与人员、犯罪环节众多,涉案毒品数量、毒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小平两次以贩卖为目的走私毒品入境,其直接联系境外人员购买毒品,利用或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且有盗窃、故意伤害、抢劫等多次犯罪前科。人民法院根据唐小平的毒品犯罪数量、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依法严惩走私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洪海沿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海沿,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洪海沿在其位于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西山一村的旧屋内,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藏匿于其在该村的住宅和所经营的“伟发商场”内。2013年5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洪海沿时,当场从其旧屋、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86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45.51千克及化学品、制毒工具一批。同时,从洪海沿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手枪3支、猎枪1支、制式手枪弹46发及其他子弹84发。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海沿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洪海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子弹,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洪海沿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洪海沿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洪海沿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洪海沿已于2015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合成毒品在我国滥用人数的不断增长,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加剧之势,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洪海沿伙同他人在自家旧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达8000余克,其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合成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舒余坤贩卖毒品案
    --假释考验期内大量贩卖毒品,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余坤,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农民。2000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10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4日。
    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舒余坤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的租住房内,向从贵州省贵阳市来向其购买海洛因的杨平、罗太会(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毒品。其中,杨平出资购买600克海洛因,罗太会出资购买400克海洛因,舒余坤还委托二人将200克海洛因运回贵阳市代其贩卖。2月23日,杨平、罗太会携带海洛因返回贵阳市,于当日19时30分许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收费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罗太会的提包中查获1194克海洛因。2月28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昆明市倘甸工业园区冯家村将舒余坤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1050.4克海洛因。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余坤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舒余坤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舒余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应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舒余坤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舒余坤已于2016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中累犯、再犯的比例较高,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反映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历来是毒品犯罪的重点惩治对象。本案就是一起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大量贩卖毒品,被依法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舒余坤系毒品上线,其掌握毒品来源,大量持毒待售,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到更大的作用。在抓获舒余坤的同时,另从其住处查获待售的1000余克海洛因,应依法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舒余坤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前后两罪均系贩卖毒品罪,且前罪被判处重刑,反映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对舒余坤判处并核准死刑,体现了对罪行极其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
    陈万寿故意杀人案
    --吸毒致幻后杀死无辜幼儿,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万寿,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万寿常年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复吸毒品。2013年9月20日12时许,陈万寿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岭头村家中吸毒产生幻觉后,持菜刀闯入邻居陈某甲住宅,挟持陈某甲之子陈某乙(被害人,殁年3岁),威胁在一旁劝阻的群众。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陈万寿将陈某乙挟持至院内,不顾众人劝解,持菜刀砍切陈某乙颈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万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万寿吸毒产生幻觉后,行凶杀害年仅3岁的幼儿,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万寿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陈万寿已于2016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故意杀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万寿与被害人是邻居,两家平日关系尚好。陈万寿长期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复吸,且此前曾有过吸毒致幻现象。陈万寿作案前一小时左右吸食毒品,随后产生幻觉,持菜刀闯入邻居家中挟持年仅3岁的被害人陈某乙,并不顾到场公安人员和群众的劝阻,将陈某乙残忍杀害。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吸毒者本人、家庭乃至社会的严重危害。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应当切实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孙静贩卖毒品案
    --通过网络贩卖毒品,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静,女,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静系吸毒人员。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孙静购得甲基苯丙胺后,以其创建的百度贴吧“三妈很强大”及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一口浓烟吐出美好明天”等为载体联系毒品买家,在网上约定交易细节后,将毒品藏在玩具兔子内通过快递寄给买家。孙静多次从在网上认识的杜仲伟(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000余克,从黄辉、周丽瑶(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10克,通过网络将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北京、辽宁、山东、江苏等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发送快递共计200余件,获毒赃55万余元。
    2014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孙静在明知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指使刘为其发送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并指使刘协助其对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进行管理。同年3月6日,孙静前往湖南省郴州市欲向黄辉、周丽瑶购买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其购毒款3.46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静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孙静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孙静出资购买毒品,积极联系买家,直接交寄毒品,并指使他人参与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静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静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卖毒品、买卖制毒物品、传播制毒技术和组织他人吸毒等。本案就是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静创建百度贴吧、QQ群用于联系毒品买家,涉毒网络群组人数众多;在短短数月内,其发送涉毒快递200余件,贩卖对象覆盖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反映出网络毒品犯罪影响范围广、不受地域限制、社会危害大的现实特点。同时,孙静虽有吸毒行为,但其短期内大量购入毒品,主要是为了贩卖,人民法院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仅在量刑时对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予以酌情考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当前,互联网是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毒品犯罪较传统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对于网络涉毒犯罪应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毒品通过网络渠道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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