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仲裁法律文书案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其法定代表人王明峰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协查,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全部履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是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内一家从事包装品印刷的企业,因种种原因,自2014年9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涉及工人150多人,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2015年初,徐传翠等80人向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了仲裁调解书,确认应支付上述80人的工资合计50余万元。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徐传翠等80人分别向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发现,企业大门紧闭,一片萧条,已停产多日,生产设备已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通过进一步查询发现,该公司无房产、土地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王明峰去向不明,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随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该公司日常工作负责人王某的电话,多次依法、依情、依理与其进行沟通,但王某始终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或方案,也没有提供法定代表人王明峰的去向,案件没有实质性进展。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王明峰的下落。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明峰进行网上协查。后王明峰在合肥的某浴场出现,公安机关及时将其控制并移交至执行法院。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将拖欠一年之久的工资如数交到法院。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80名工人的工资难以兑现。在多次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查法定代表人下落,由此打开了整个案件的突破口。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优势,及时发布协查信息,迅速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定位和控制。慑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实践证明,执行联动机制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借助公安机关力量,通过网上协查等方式迅速找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七、渠敬枝与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法院协调公安机关进行查控,促使其全部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3日,刘亮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48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山东省鱼台县唐马镇杨辛庄路口时,与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的渠敬枝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渠敬枝起诉至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亮赔偿渠敬枝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8207.54元。
判决生效后,刘亮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渠敬枝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申请后,鱼台县人民法院向刘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刘亮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对刘亮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决定。被司法拘留后,刘亮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主动交纳罚款,拘留期满后仍躲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渠敬枝因伤致残,家庭生活困难,鱼台县人民法院按有关规定给予司法救助7000元。2015年11月,鱼台县人民法院向鱼台县公安局发出协查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刘亮下落,发现后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2015年11月13日,鱼台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民警将刘亮找到并控制。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后,执行人员即刻前往派出所对刘亮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5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刘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得以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亮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逃避执行,使得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执行法院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协查、控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震慑,使案件得以执结。本案充分说明,公安机关配合执行法院采取协查措施,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具有重要意义。
八、陈星润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
--申请执行人瘫痪在床,法院决定救助48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被执行人张伟驾驶拖拉机由云南省弥勒市西二镇雨龙革村驶往西龙方向。行至西二镇大茂卜村路段时,车辆翻至道路右侧的水沟中,造成乘车人保天有、张宏波当场死亡,陈星润二人(两人系堂姐妹,姓名相同)均腰椎断裂,造成一级伤残,至今瘫痪在床,韩绍虎、许进才、周琼玉、周朝贵轻伤。法院认定张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赔偿保天有四名亲属经济损失104910元,赔偿陈星润(1992年)193846.7元,赔偿陈星润(1984年)194488.43元,赔偿周琼玉1494.32元,赔偿许进才1886.3元,赔偿韩绍虎2145.5元,共计赔偿约50万元。张伟于2013年4月份出狱,出狱后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星润二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腰椎断裂,瘫痪在床,一直无钱医治,且二人脚部均已开始腐烂,即将感染到上身,急需治疗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陈星润二人及其他申请执行人救助48万元。
(二)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案件是法院执行的难点,在农村地区农用车造成的群死群伤案件尤难执行。云南省积极完善救助制度配套措施,将相关资金列入预算,由省级司法机关统一管理使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2015年使用救助资金近1000万元,化解了很多中基层法院无法解决的大额救助案件,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机制的作用。
九、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拖欠数名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自诉人刘大龙带领17名工人在冯桥乡曹庄窑厂给郭可存干活,郭可存欠其工钱118000元。2015年1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以前支付给刘大龙9800元,2015年1月20日以前支付20000元,其余882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支付刘大龙9800元,其余款项没有按时给付。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后,向郭可存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郭可存申报财产状况,但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5年5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因郭可存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决定对其拘留15日。此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1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劳动报酬108200元及迟延履行金。
郭可存在法院执行期间的问话笔录证实,其在2015年3月底开始恢复生产,总共生产一百多万块砖。证人宋某证言证实,郭可存被拘留后,孙某又卖出了二、三十万块砖,且郭可存在窑厂尚有资产。借条复印件及收据证实,郭可存在本案执行期间借、收款金额达313660元。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可存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大龙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可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可存经营窑场,有履行能力却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郭可存仍不悔改,逃避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十、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已有占地150平米三层楼房又新建占地200平米四层楼房,却不履行15万余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拘役5个月
(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周来女诉罗小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罗小荣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罗小荣赔偿周来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罗小荣未履行义务,周来女于2012年7月12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都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罗小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罗小荣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其余义务,于都县人民法院遂对罗小荣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罗小荣亲属次日便支付了10000元的执行款。
法院查明,罗小荣于2003年建有一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左右、三层楼高的房子并居住其中。2014年8月起,又新建一栋占地面积200余平方米的房子。2015年7月7日,罗小荣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罗小荣亲属与周来女签订和解,一次性支付周来女赔偿费用115000元,周来女出具谅解书。
2015年8月12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对罗小荣一案作出判决,认为罗小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罗小荣在2014年被法院司法拘留并出具保证书后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有不良影响,故不予适用缓刑。结合罗小荣归案后与周来女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获得对方谅解,以及罗小荣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罗小荣拘役五个月。宣判后,罗小荣表示服判,未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罗小荣已有一栋占地150平方米左右的三层楼房,又新建一栋占地200余平方米的四层楼房,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5万余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并作出还款保证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罗小荣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十一、陈奇妨害公务案
--被执行人藏匿行踪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传唤时暴力抗法,导致执行人员轻微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吴静华申请执行上海快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中,依法追加该经纪事务所的投资人陈奇为被执行人。2014年9月10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吴静华致电执行法官称发现陈奇行踪,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即至普陀区东新路传唤陈奇,但陈奇拒不配合并伺机逃跑,后陈奇将执行法官摔倒在地,致其头部着地,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执行法官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右上臂、左肘部、左膝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
陈奇被接警至现场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2015年1月20日依法判决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陈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不但逃避执行,还在被发现行踪后拒不配合法院的传唤,并以暴力行为抗拒,致执行法官轻微伤,严重妨害了公务,故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该案例表明,执行法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侵犯,任何妨害公务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十二、被执行人杨正田诚信履行赔偿义务案
--被执行人杨正田诚实守信,多年如期履行债务,被赞为“最诚信被执行人”
(一)基本案情
2005年的一天晚上,被执行人杨正田在回家途中,将铲车停路边,由于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一辆客运轿车追尾,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和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正田赔偿艾合提来木、玉山克依木、吐拉甫托乎提、杨正芳等四人共计40.59万元。
2007年和2008年,四人陆续向温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确保申请执行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不让被执行人陷入绝境,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杨正田每年向法院交纳四万元,每位申请人分得一万元,分十年付清。达成和解之后,为了履行诺言,杨正田千方百计节省各种开支,驾驶铲车四处找活干,有时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同时还打零工挣钱。为了帮家里减轻压力,他妻子也主动到砖厂搬砖,常年的体力劳动,也落下了一身病痛。为了节约费用,夫妻俩从1995年到新疆后20余年从未回过老家。从2008年至2015年,杨正田从不需要提醒,总是准时到法院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已的承诺,至今已经履行到位30余万元,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被赞为“最诚信被执行人”。
(二)典型意义
诚信是为人之本,多年坚守更需要坚定的信念。杨正田作为被执行人,尊重法律,信守诺言,每年坚持如期到法院缴纳执行款。相比“老赖”想方设法规避、抗拒执行而言,杨正田夫妇的精神更显珍贵,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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