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法规 > 正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2016-09-12 09:57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8月26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内容的,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六条 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
    (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下一篇: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