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于2012年1月1日向乙交付汽车,因甲没到期没有交付汽车,乙诉请法院判令甲交付汽车并转移所有权,2012年7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乙胜诉的判决,乙何时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答:《物权法》第28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对28条的理解:上述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
该生效判决就是给付判决,7月1日判决生效时,乙还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需要甲依照生效判决向乙履行完毕交付汽车的义务时,乙才取得汽车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