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5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不作为犯罪。
选项A错误。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即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甲后面推的行为。因此,船工甲的行为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选项B正确。甲、乙作为夫妻,在乙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遇到危险的情况下,甲对乙有抚养、救助的义务,没有制止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甲作为公安局长,有制止乙实施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的义务,甲不是检察院检察长,没有制止乙实施贿赂犯罪的义务,因此甲没有制止乙收受贿赂,不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选项C错误。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有救助的义务,他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导致幼童溺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最初准备施救,是因为乙劝阻而放弃,因而乙构成甲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选项D正确。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甲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承诺抚养乙,甲就必须履行抚养的义务;甲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乙被冻死,构成不作为犯罪(遗弃罪)。
5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
选项A正确。甲、乙的枪击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应当认为他们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选项B正确。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是由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造成的,因而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正确。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是因为甲将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造成的,因而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错误。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是由于甲对乙的住宅放火造成的,因而乙的死亡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3.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
选项A说法正确。甲、乙是马戏团演员,是职业人员,甲完全依表演规则行事,且甲以往表演飞刀非常精准,从未出错。乙死亡是因为其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造成的,因而乙的死亡是甲无法预见的,属意外事件。
选项B说法错误。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致死)罪。
选项C说法错误。甲应当预见到将木板扔到楼下可能砸着他人而没有预见到,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意外事件。
选项D说法错误。方法错误,又称打击错误,是犯罪行为本身发生偏差,导致实际打击的对象与意图打击的对象不同,如甲意图打死仇人乙,但因枪法不准,实际打死了丙。D选项中,甲属工具认识的错误,不属方法错误。
54.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
选项A正确。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选项B错误。犯罪既遂是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不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甲已经抢得半条项链,因而已构成抢夺罪的既遂。
选项C正确。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在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他们的共同犯罪就构成未遂。此后,乙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构成既遂,但是此后的既遂与甲没有关系,因而甲仍然构成未遂。
选项D错误。盗窃罪如果是以小件物品为目标,只要是行为人将被盗的物品抓在手上、塞进兜里、打进包里,就成立既遂,而不是以行为是否逃脱控制为目标。因此,甲虽未能离开商场,但仍属于盗窃罪的既遂。
55.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
选项A正确。乙已经产生杀害丙的决意以后,甲怂恿乙杀丙,实际上并未使乙从无到有地产生杀害丙的意图,因而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选项B正确。甲构成乙敲诈勒索罪承继的共犯。
选项C错误。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
选项D错误。乙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因而甲不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想象竞合犯。
选项A说法错误。甲先后两次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交给乙,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触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因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选项B说法错误。甲的行为既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件,也符合绑架罪的成立要件,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存在包容关系,绑架罪包容了非法拘禁罪,属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选项C说法错误。甲前面的投放麻醉药是以抢劫为目的实施的,后面的取走乙2万元现金是在乙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实施的,属盗窃。也就是说,甲先后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抢劫罪与盗窃罪,因而也不是想象竞合犯。
选项D说法错误。甲先收受境外组织3万美元,然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触犯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不属想象竞合犯。
57.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减刑、假释的适用。
选项A说法错误。只有被判处主刑(死刑立即执行除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被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
选项B说法错误。《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选项C说法错误。《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是,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选项D说法错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都必须撤销假释。
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选项A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据此可知,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刑法学界认为,对本罪应当作广义解释:(1)使用禁用的药品种植农作物或者饲养动物,导致禁用的药品在农作物或动物制品中残留,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也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2)这里的食品既可以是本来适合人类食用的物品,也可以是本来就对人类有害、不适合人类食用的物品,如用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
选项D错误。虽然在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中查不出具体的毒害成分,但食用以“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对人体是有害的,因而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9.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选项A说法错误。15周岁的乙没有处分自己器官的能力,其承诺无效,因而医生甲征得乙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选项B说法错误。《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妻子乙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即使是因为吸毒造成的,丈夫也有抚养的义务,其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乙死亡,丈夫构成遗弃罪。
选项C说法正确。诬告陷害罪打击的是情节最严重的一种情况(相对人无罪,告其有罪);情节相对较轻的另一种情况(相对人构成轻罪,告其构成重罪)不够成本罪。
选项D说法错误。猥亵通常不包括性交,但成年妇女与男儿童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
选项A正确。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然后取得被害人的财产,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选项B正确。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秘密取得财物的是盗窃,公开取得财物的是抢夺。依据这一观点,甲当着被害人的面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属于抢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选项C正确。如果依据上述观点,由于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选项D正确。近年有学者提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抢夺罪必须是采用一定的力量夺取他人紧密占有之物;采用和平的方式夺取他人财物或者夺取他人未紧密占有之物,都不构成抢夺,属“公开盗窃”。按照这一观点,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
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
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诈骗罪。
选项A说法正确。诈骗罪既遂包括五大环节:(1)实施了欺诈的行为;(2)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3)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4)犯罪人财产增加;(5)被害人财产减少。其中第二个环节是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这意味着,如果犯罪人进行了欺诈,但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如碍于情面,同情被害人等原因交付财产,那么由于犯罪人获得的财产实际上并非其骗来的,因此应认定为诈骗罪未遂,而非既遂。
选项B说法错误。甲未对房主进行欺诈,房主也未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处分,因此对房主不构成诈骗罪;甲虽然对租房的丙进行了欺诈,但丙并非房主,对房子没有处分权,因此就房子而言,甲对丙不构成诈骗罪;就丙支付的租金而言,由于丙在支付租金后如约获得了房子一年的居住权,因此也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C说法错误。就吃的食物而言,甲是在吃下食物以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这不符合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因为成立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先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然后再采用欺诈手段将财产据为己有;就消费完毕后餐厅对甲享有的债权而言,在甲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时,经理也只是同意其暂缓付款,而没有同意免除其债务,因此也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D说法错误。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甲以出售假币为名,实际上交付的是白纸,构成诈骗罪。也就是说,乙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不影响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62.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聚众斗殴罪。
选项A正确。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本案完全符合本罪的成立要件,构成聚众斗殴罪。
选项B错误。《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对聚众斗殴罪,只打击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据此可知,对聚众犯罪,只打击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者,对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处理。
选项C错误。聚众斗殴罪只要求一方或双方纠集多人进行了殴斗即可,不要求“持械”斗殴,本案中,两村分别纠集18、20人,并且互相谩骂、互扔石块,致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而已构成既遂。
选项D正确。《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3.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受贿罪。
选项A正确。刑法不仅保护所有权,而且保护占有权;不仅保护合法占有,而且保护非法占有。保护非法占有不是为了保护占有者的利益,而是因为非法占有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不能采用犯罪的方式解决。因此,违禁品(如毒品)、违规制造的产品(如假币)、赃款赃物、伪劣产品等,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选项B正确。乙父仅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而没有将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告知乙,乙父与乙没有形成受贿的共同犯罪,因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选项C正确。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仅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而没有将收受保险公司的3万元告知现任厂长,因此不构成受贿的共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选项D正确。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选项D的情况完全符合本罪的成立要件,因而构成单位受贿罪。
(2012年)
51.《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答案】ABCD
【考点】犯罪构成要件
【解析】选项A正确。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因此,“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B正确。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他人”的判断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不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因此,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C正确。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侮辱”、“诽谤”的认定,需要司法人员的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D正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其特点是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与刑度,司法上有具体裁量的余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就属于此种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5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答案】ABCD
【考点】过失犯罪
【解析】选项A不构成过失犯罪。学生的死亡与老师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老师不构成过失犯罪。
选项B不构成过失犯罪。汽车修理工恶作剧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对其同事造成的伤害应构成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
选项C不构成过失犯罪。路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过失犯罪。
选项D不构成过失犯罪。邻居不存在犯罪行为,无所谓故意或过失的问题。
5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D
【考点】过失犯罪
【解析】本案中,甲的行为与丙的重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对丙的重伤存在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司法部答案】ABCD
【网校的答案】BCD
【考点】犯罪停止形态
【解析】选项A错误。单位犯罪不是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共同犯罪,从此角度分析的话,不应将单位的行为与甲的个人行为分开讨论,直接对单位的犯罪形态进行认定即可,即认定为单位犯罪中止为妥。
选项B正确。假币也是财物也有价值,因此,抢夺假币也构成犯罪既遂。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本案中,丙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偷盗婴儿的行为,实施该行为后其拐卖儿童罪就已经既遂,犯罪既遂后就不再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D正确。丁有杀害胡某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射杀行为,虽然其没有打中,但是丁的射杀行为导致胡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因此,丁的行为与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55.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司法部答案】BCD
【网校的答案】BC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又包括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和某些对向犯。对向犯(对立的犯罪),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选项A错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称为对向“犯”似乎不合适,但这种犯罪以存在购买方的行为为要件,故刑法理论仍然称之为对向犯,但不是共同犯罪。
选项B正确。乙与赵某均构成重婚罪,属于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对向犯。
选项C正确。丙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属于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的对向犯。
选项D错误。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双方不构成共同犯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管账人等。如果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行为,但刑法特别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据此,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处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56.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
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
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答案】ACD
【考点】禁止令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禁止令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选项B说法正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禁止令规定》,下同)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选项C说法错误。从常理上可以判断出禁止进入的“特定”场所,不应包括公共卫生间等类似的应急场所。
选项D说法错误。《禁止令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57.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答案】ACD
【考点】立功
【解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选项A、D不构成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据此可知,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的联络方式、藏匿地点的构成立功;供述”同案“犯的藏匿地点或联络方式,或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选项B构成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据此可知,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也成立立功。
选项C不构成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58.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解析】选项A正确。甲为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主体,只要有出租、出借枪支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发生危害后果;对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则要求不仅有出租、出借行为,还需要造成危害后果。
选项B正确。枪支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对此实行严格管制,无持枪资格的人员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持枪资格人员丧失资格后,拒不交出枪支的,构成私藏枪支罪。本案中,乙无持枪资格,实际占有和控制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选项C错误。丙盗窃枪支的目的是为了送交派出所,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因此,丙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选项D错误。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无所谓立功的问题了。
59.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考点】劫持汽车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解析】选项A、B正确。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甲、乙等人劫持汽车并劫财的行为,同时构成劫持汽车罪与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另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另行定罪。
选项D正确。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抢劫行为完成后,为杀人灭口甲开枪打死司机,另行成立故意杀人罪。
60.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司法部答案】ACD
【网校的答案】CD
【考点】刑讯逼供罪
【解析】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选项A说法正确。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据此可知,机关保卫处长甲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另外,刑讯的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变相肉刑,一般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让睡觉等。据此可知,甲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选项B说法正确。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逼取口供。乙在主体、主观方面上均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对乙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据此可知,对丙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选项D说法错误。刑讯逼供罪要求客观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实施具体的肉刑或变相肉刑行为,不包括口头恐吓、诱供等行为方式,本项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61.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答案】ABCD
【考点】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
【解析】第①句话表述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逃税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②③句话表述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阻却事由只适用于逃税罪,不适用于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抗税罪。
第④句话表述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阻却事由只适用于纳税人逃税的情况,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6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答案】ABC
【考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可知,针对毒品的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四种行为,不包括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
选项B说法错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
选项C说法错误。采用某种方法使他人暂时丧失知觉或者利用他人暂时丧失知觉的状态,给他人注射毒品的,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据此可知,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而非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对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63.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ABC
【考点】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选项A、B正确。一审中,甲交代巨额财产300万来源于受贿所得,并经查证属实,不再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应以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即甲构成受贿罪。
选项C正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乙为小学教师不具有该身份,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选项D错误。在甲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下,乙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种犯罪,根据题干中现有信息无法定性。若乙参与了受贿,则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便不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乙未参与受贿,乙也不负有证明甲或自己收入差额巨大的义务。另外,根据新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也免除特定亲属关系间的作证义务。换言之,仅仅根据题干中所给出的信息无法直接认定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1年)
51.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
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
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51题)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
【答案】ABCD
【考点】刑法解释
【解析】第①句表述正确。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
第②句表述正确。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意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而缩小解释则是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因此,对于一个刑法条文,解释者不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第③句表述正确。采取何种方法、取向来解释法律,都不能保证结论一定正确。
第④句表述正确。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进行当然解释时,不能仅以当然道理为依据,还必须符合刑法的文字含义。因此,当然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第①②③④句表述正确,四个选项的判断都是错误的。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52题)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ACD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不作为犯罪包括: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具备条件包括: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选项A正确。法律明确规定,饲养动物的人有保证自己饲养的动物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饲养人看见自己饲养的宠物撕咬儿童而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应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选项B错误。一般公民虽然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但是其没有报警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选项C正确。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他们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既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也应该保证未成年人不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当未成年人的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的犯罪。
选项D正确。荒山狩猎人既不是弃婴的父母也不是实施抛弃行为的人,因此,即便他发现弃婴后不予救助,也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53题)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AC
【考点】认识错误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选项A中,甲为了杀死被害人而将被害人推入水中,结果井中无水,被害人被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不是方法错误。
选项B说法正确。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是指实际上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选项B中的情况就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选项C说法错误。丙的行为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即行为人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对象认识错误而言,无论采用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丙的行为应成立故意杀人的既遂。
选项D说法正确。丁的行为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于对象认识错误而言,无论采用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54.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2011年卷二多选第54题)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答案】ABCD
【考点】犯罪中止
【解析】《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选项A不成立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据此可知,甲以出卖为目的购买儿童的行为,已经成立了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他事后将儿童送回家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B不成立犯罪中止。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乙使用暴力将被害人绑架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该绑架行为已经完成,成立犯罪既遂。后经被害人反复求情将其释放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C不成立犯罪中止。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罪是指加入恐怖活动组织,使自己成为该组织成员的行为。丙加入了该恐怖组织,且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已经成立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既遂,其后的退出行为只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D不成立犯罪中止。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标准之一,即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55.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55题)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ABD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选项A正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的是拦路抢劫,无论是在什么地方采用何种方式实施抢劫行为的,都成立抢劫罪,抢劫的地点及方式对该罪的构成不产生影响。因此,甲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选项B正确。乙只是为吴某入户盗窃放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乙所认知的范围,属于超出共同犯罪内容的行为。因此,乙和吴某只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吴某抢劫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吴某自己承担。
选项C错误。丙以为钱某要实施杀人行为,为钱某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丙与钱某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丙不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D正确。因为丁已经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完全退出来了,之后孙某的盗窃完全是靠他个人的手段及方式完成的。因此,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56.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56题)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答案】ABCD
【考点】罪数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如果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人有引诱、容留行为的,应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选项B说法错误。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此种类推判断不准确。
选项C说法错误。这里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盗窃得手的财物,犯罪人变卖,毁弃或使用,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都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犯罪人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
选项D说法错误。这里的“监管人员”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私放行为,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5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57题)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答案】ABCD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选项A正确。甲所犯的数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和15年,并罚后的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判处刑罚。法院最后决定判处甲18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选项B正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据此可知,对乙应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处罚,即将13年,6年和15年进行并罚,因其总和刑期为34年,因此,应当在15年至20年之间确定宣告刑,最后法院判决对其执行19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选项C正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可知,对丙应采取“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处罚,即用前次并罚后没有执行完的刑罚13年有期徒刑与新罪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二者相加的刑期为28年,因此,应当在15年至20年之间确定宣告刑,最后法院判决对其执行16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选项D正确。《刑法修正案》将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58.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58题)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答案】AB
【考点】犯罪转化
【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的含义就包括不得类推解释。即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此种行为为抢劫罪的,不能将之推定为抢劫罪。
选项C说法正确。这种方式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选项D说法正确,这里的鉴定人与犯罪人属于共同犯罪,且和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罪相比,保险诈骗罪属于重罪,因此鉴定人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59.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59题)
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
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
【答案】ABC
【考点】货币犯罪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下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据此可知,伪造货币罪要求行为人伪造的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二)》,下同)第五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以使用为目的,大量伪造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成立诈骗罪定罪,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选项B正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和纸币。虽然行为人伪造的境外货币在我国尚无法兑换,但仍成立伪造货币罪。
选项C正确。出售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的行为。即行为人出售的假币应该是伪造的货币。而行为人将白纸冒充假币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应成立诈骗罪而不是出售假币罪。
选项D错误。变造货币罪是指非法对真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者形态,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是对真币的加工行为,故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同一性。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币丧失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进行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而非变造货币罪。
60.《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60题)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考点】非法拘禁罪、法定量刑情节
【解析】选项A正确。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
选项B正确。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仍然没有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而且行为人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结果,因此,才加重了处罚。
选项C错误。行为人既有严重侮辱情节,同时造成了被拘禁人的重伤的,应在适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下加重处罚,侮辱情节仍然是法定的从重情节。
选项D正确。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之内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二款前半句的规定处罚即可。
61.下列哪些选项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61题)
A.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
B.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
C.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
D.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
【答案】ABC
【考点】犯罪目的
【解析】非法占有即没有合法根据的取得、控制他人的财物。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权利,而在事实上控制或支配不属于他的财物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选项D错误。因为行为人将被害人的钱包丢弃,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而不是为了自己占有或支配,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62题)
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
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答案】ABCD
【考点】侵占罪
【解析】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选项A说法错误。停放在车棚内的自行车虽然没有上锁,但不属于遗忘物,且甲也不是保管人。甲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行车骑走卖掉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选项B说法错误。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尔(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乘客遗忘的行李箱放在了后备厢内,应属于由司机或运输公司占有的财物,而不属于由行为人乙占有的财物,也不属于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因此,该行李箱不属于刑法上的遗忘物,乙将其偷偷取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选项C说法错误。同学用于占座的手机是有主物,且非遗忘物。丙未经他人允许而将手机拿走卖掉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选项D说法错误。邻居仅委托丁看管房子,并没有委托丁保管手提电脑,丁却“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应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63.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63题)
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答案】ACD
【考点】贪污罪
【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选项A正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可知,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也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据此可知,国有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共财物,国有公司收受的回扣依然属于公共财物。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国有公司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成立贪污罪。
选项B错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乙骗取的开发商的补偿款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物。因此,乙不成立贪污罪。
选项C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选项D正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0年)
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1题)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答案」ACD
「考点」罪过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影响罪过的认定。
选项B说法正确。甲本想杀人却射中名车,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定罪处罚。因故意杀人未遂重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选项C说法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甲的侵害对象没有变化,都是针对“乙的名犬”,只是由原来的毒害变为了最后的拔刀刺杀,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依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选项D说法错误。疏忽大意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2题)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答案」BCD
「考点」不作为犯
「解析」选项A错误。只有行为人履行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选项A中,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所以不成立不作为犯。
选项B正确。行为人基于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的表述意味着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具有救助义务且可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选项C正确。甲带小孩出门,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在小孩遇到危险时负有救助的义务,其不履行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
选项D正确。甲负有看护仓库的职责,且火灾是甲乱扔烟头引起的,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甲都有救火的义务。甲在起火能够扑救时,而不履行救火义务反而逃跑,构成不作为犯。
5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3题)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答案」ABCD
「考点」单位犯罪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单位不仅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单位过失犯罪。
选项B说法错误。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实际就是单位的行为。
选项C说法错误。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有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可知,对于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不能适用没收财产。
54.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4题)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考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解析」甲将乙哥哥当作乙进行打击,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成立故意伤害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5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2010年卷二多选第55题)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答案」AD
「考点」吸收犯
「解析」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选项A、D中的情况成立吸收犯。选项B中的情况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吸收犯。选项C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的实行行为,只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
56.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6题)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答案」ABC
「考点」没收财产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300万元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
选项B说法错误。汽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不是上缴国库。
选项C说法错误。赌债不是合法债务,不予偿还。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
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7题)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AB
「考点」犯罪中止
「解析」选项A正确。甲在能够继续实施杀人行为且能够达到既遂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B正确。甲着手实施抢劫后,在既遂之前自动停止了抢劫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C错误。无论是珠宝还是现金都是财物,甲在盗窃过程中选择了更值钱的珠宝,且盗窃成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D错误。犯罪中止的成立需要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的出现。虽然甲对乙采取了一定的积极救助措施,但是最终依然没有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则不成立犯罪中止。
58.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 )(2010年卷二多选第58题)
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
B.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
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
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
「答案」BC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选项B正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不数罪并罚。
选项C正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选项C中的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选项D错误。《刑法》第321条第3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9.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9题)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答案」ABC
「考点」抢夺罪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凶器是在性质上和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器物,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选项A中的汽车是犯罪工具,不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凶器。
选项B说法错误。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要求行为人对物使用暴力,甲取得财物不是基于对物暴力,而是采用平和手段窃取的,应成立盗窃罪,不成立抢夺罪。
选项C说法错误。《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2)项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选项C中的甲应该成立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
选项D说法正确。毒品也具有经济价值,也属于财物,对其进行抢夺的,也成立抢夺罪。
60.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60题)
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司法部答案」ABCD「网校答案」BCD
「考点」毒品类犯罪(《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解析」选项A错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成立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但不必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选项B正确。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成毒品。如果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选项C正确。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不要求是直接持有,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人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选项D正确。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按照所实施的行为性质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题选项A、C、D的依据都来源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61.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61题)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答案」ABD
「考点」拐卖妇女罪
「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五)、(七)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情况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都属于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据此可知,拐卖妇女罪包含了“采用绑架手段”及“打成重伤”的情况,但是不能包含强制猥亵行为。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据此可知,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既遂。
6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2010年卷二多选第62题)
A.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答案」ABCD
「考点」盗窃罪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四个选项中,高尔夫球、硬币、笔记本电脑、公文包都是基于特定空间内(铁丝网、公园、房间、轿车)由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行为将上述财物窃取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
63.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窃取大量珍贵文物,并将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63题)
A.运往境外出售与损毁文物,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论处
B.损毁文物是为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论处
C.盗窃文物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
D.盗掘古墓葬罪的成立不以盗窃文物为前提,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
「答案」ABD
「考点」文物犯罪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盗掘古墓葬后将其中文物据为己有的,只成立盗掘古墓葬罪一罪,不另外成立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包含了对盗窃文物行为的评价,所以只成立盗掘古墓葬罪,运往境外出售和损毁文物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选项B说法错误。损毁文物行为虽是自己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由于侵犯了新的法益,应成立故意损毁文物罪。
选项C说法正确。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包括:(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窃文物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选项D说法错误。盗掘古墓葬罪包含了对盗窃文物行为的评价,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64.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2010年卷二多选第64题)
A.网站建立者
B.网站直接管理者
C.电信业务经营者
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答案」ABCD
「考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主体
「解析」根据《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网站建立者、网站直接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均可以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65.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65题)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
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
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CD
「考点」贿赂犯罪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请托人如果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选项B说法错误。《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谋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仍成立行贿罪。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164条第3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据此可知,该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
(2009年)
51.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题中,甲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乙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另外丙的行为虽然不是实行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对甲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行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2.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和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行枪杀行为,但由于乙正好穿着防弹背心,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的行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立犯罪。故C项正确,D项错误。
53.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
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A项错误。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B项中乙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罪可以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
C项属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C项正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D项错误。
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项,故A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54.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构成洗钱罪
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的追究。
《修正案(七)》第5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方式之一,故A项中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是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A项错误。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B项中乙虽然补缴了应纳税款,但是拒绝缴纳滞纳金,不满足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C项说法正确。
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建立卖淫集团,采用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这里的卖淫,是指非法的性交易,既包括异性之间的性交易,也包括同性之间的性交易。只要以交付一定金钱获取他/她人的性服务,就应当视为卖淫。故D项说法正确。
55.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追诉时效。
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该强奸罪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故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案中,1980年至1996年经过了16年,在新罪发生时,前面的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还没有过,而强奸罪的追溯时效已经过,不能再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另外,前面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在时效期内因又犯交通肇事罪而重新计算,即从1996年开始重新计算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从1996年末到2007年案发经过了11年,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没有经过,因此,依然要对其故意杀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里并没有加重处罚情节,故法定最高刑为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一)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从1996年末到2007年案发经过了11年,故2007年初发现该交通肇事罪时已经过追诉时效,对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ABD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本题选错误的,因此,正确答案是ABD.
56.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共犯。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题中,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于有毒的具体成分并不在明知的范围内。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另外,本题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即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41条的规定,C项正确。村办酒厂和刘某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D项错误。
57.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A.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B.乙非法组织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C.丙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证
D.丁复制、发行盗版的《国家计算机考试大纲》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A项符合题意。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B项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题意。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方式之一。另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例如:矿产开发、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故C项符合题意。
《刑法》第217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可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表现方式之一,故D项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题意。
5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A项符合题意。
B项中,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在抢劫过程中致救助人死亡的情形,B项符合题意。
C项属于打击错误,虽然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严某与贺某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畴,根据法定符合说,仍然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C项符合题意。
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符合题意。
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诈欺罪、侵占罪的区分。
欣欣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在为其进行礼品包装时,欣欣已经成为项链的所有人,项链已为欣欣所有,而高某调包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A项说法正确,BCD说法错误。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项,故BCD为正确答案。
60.甲向乙行贿五万元,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B.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
C.乙虽然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D.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行贿罪、受贿罪和盗窃罪。
用假币行贿的,对“行贿人”不能以行贿罪论,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对“行贿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A项错误。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财物”为假币的,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C项正确。
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违禁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而刑法并没有规定盗窃假币罪这一罪名,故盗窃假币的,可以构成盗窃罪。B项说法错误,D项正确。
61.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构成使用假币罪。另外《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甲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AC正确,排除B.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本案中的甲是普通的公民而非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满足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体要件。因此,D项不选。
6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 )
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
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C.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恐怖组织所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D.丁系歌舞厅老板,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包庇罪。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非包庇罪。因此,A项错误。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B项中的乙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包庇罪。因此,B项错误。
《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项中丙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构成包庇罪。因此,C项正确。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中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63.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抢劫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
本题中,乙并没有在甲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抢劫的过程中以共同抢劫故意参与犯罪,故乙并不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A项错误。
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罪与包庇罪的区别要点在于:包庇罪具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欺骗司法机关从而包庇犯罪人的性质,而帮助毁灭证据罪只是单纯地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并没有做假证明欺骗司法机关从而包庇犯罪人。本题中,乙的行为并不是提供假证明欺骗司法机关,只是单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B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题中,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受出租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C项正确。
64.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ABC的行为均成立犯罪。
D项中,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丁与该公司没有事先约定,所以在离退休后收受原请托人财物的,不能定受贿罪,D项错误。
65.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徇私枉法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之(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条第1款)之(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枉法裁判通常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情形,所以B项错误,AD正确。鉴定人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