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惯犯
(一)惯犯的概念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二)惯犯的构成
惯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
2、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
(三)惯犯的处理
惯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人犯了多个同种罪行。这种犯罪的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也大,把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这种犯罪作斗争。所以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结合犯
(一)结合犯的概念
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二)结合犯的构成
结合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即结合成第三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
(三)结合犯的处理
结合犯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将两个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因此法律上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