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一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二)意外事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无罪过事件或缺乏认识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