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
(3)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第196条第3款)。
(4)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第229条第2款)。
(5)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第253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