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要求2人以上都实施了奸淫行为。
例 甲、乙以轮奸故意对丙女实施暴力,甲奸淫后,乙放弃奸淫的,不属于“轮奸”,甲、乙成立强奸罪共犯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甲、乙、丙以轮奸犯意对丁女实施暴力,甲、乙奸淫了丁,丙中止的,甲、乙、丙属于“轮奸”,甲、乙、丙成立强奸罪共犯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都适用加重法定刑。
17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同轮奸丙女的,甲属于“轮奸”的加重情形。
甲教唆乙(13周岁)、丙(13周岁)轮奸丁女的,甲属于“轮奸”的加重情形。
2.罪数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2)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强迫卖淫后又强奸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上述(1)、(2)情形的,只成立强奸罪,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卖淫的行为不负责任。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害人的,绑架后强奸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害人的,均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