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着手:
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
(2)既遂:
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
①一般情形,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
例 1.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从汽车上将乙的皮箱扔到偏僻路段,打算中途下车再捡回该财物的,属于犯罪既遂。
2.甲到乙家作客,将乙的戒指藏在乙家阳台上花盆的泥土里,以便事后找机会取走的,属于犯罪既遂。
②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例 1.甲在商店行窃,将体积很小的戒指等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的,属于犯罪既遂。但对冰箱等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通常将其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2.甲盗窃某工厂内的财物(任何人可以随意出入该工厂),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属于既遂;但若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的,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③间接正犯的盗窃,只要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属于既遂。
④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极为低廉时,不认定为盗窃既遂。
例 甲盗窃某公司财务室,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100元现金,没有其他财物,张某仍然取走100元现金后逃走的,成立盗窃罪未遂。
⑤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不处罚。明确以重大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即使盗窃未遂的,也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