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嫖宿幼女,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猥亵活动。嫖宿行为以幼女主动、自愿卖淫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进行卖淫活动为前提;如果幼女并没有卖淫,行为人使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引诱幼女与之发生性交的,则成立强奸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亦以强奸罪论处。嫖宿行为以明知卖淫的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为前提,否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