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引诱、教唆,都属于在他人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传授或示范吸毒方法、技巧以及利用金钱、物质等进行诱惑的方法,引,起他人产生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或者欲望的行为:欺骗,是指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象,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没有任何限制,不管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吸食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等方法吸人或者食取毒品;注射毒品,是指采用皮下或者静脉等注射方法使用毒品。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