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包括古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地。本罪的行为是盗掘,盗掘既不是单纯的盗窃,也不是单纯的损毁,而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因此,盗掘可谓集盗窃与损毁于一体,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私自挖掘。
行为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将其中的文物非法据为已有的,仍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