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运送出、人国(边)境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明知被运送者是偷越国(边)境人员,而故意运送。
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表现在:本罪是运送行为,后者是组织行为。如果行为人既组织、又运送,而且运送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组成部分,被运送者与被组织者具有同一性,则只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果运送行为不是组织行为的组成部分,被运送者与被组织者不具有同一性,则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21条的规定处罚。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