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要点】
1.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人。如果成立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按照相关犯罪的共犯处理。
2.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的,不成立犯罪。
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行为的评价:
(1)如果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约定离职后再收受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2)没有约定而在离职后接受对方财物的,不成立犯罪;
(3)离职后利用自己先前职务或者职位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