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传授方法包括口头传授、书面传授与动作示范传授,包括公开传授与秘密传授、直接传授与间接传授。犯罪方法,包括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的技术、步骤、办法等等。被传授人,既可以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也可以是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被传授的人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