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这里的国家秘密包括国家绝密、国家机密与国家秘密。获取国家秘密,既可以表现为直接取得国家秘密,也可以表现为通过获取国家秘密的载体进而取得国家秘密。行为人实际上非法获取了国家秘密的,才成立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非法获取。但是,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匡家秘密,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之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原则上仅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的犯罪,不必实行数罪并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