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伪造印章,包括伪造印形与印影。由于只处罚伪造印章的行为,故正确区分印章与省略文书,是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对于省略文书,一般不能认定为印章。邮政局的邮戳不仅显示了信件处理时间,而且表明了处理的邮政局,故认定为印章比较合适。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需要指出的是,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只有事前与伪造者通谋的,才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如果在伪造者伪造学历、学位证明后再贩卖的,即使明知为伪造的学历、学位证明,也不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