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应得的劳动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行为人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却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2)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立即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本罪主体为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