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具体包括:(1)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即对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是指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指枉法进行裁定、判决,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出于屈从私利、私情的动机,而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前罪的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是作为徇私枉法犯罪的方法行为,在实行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而后罪则不是在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实施的。(2)本罪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利用司法职权,而后罪没有这样的限制。
2.区分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限于有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职责的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客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限于利用司法职务的便利条件;而伪证罪则不需要利用任何职务上的便利条件。(3)客体不同。徇私枉法罪是一种滥用司法职权的行为;而伪证罪是一种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杆法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