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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2015-02-04 11:51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质量管理规定,因为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1: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罪的客观要件中需要注意,煽动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正在部队中服兵役的军人。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对军人以造谣、引诱、劝说、怂恿等方法使军人逃离部队。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部队军心涣散、部队的某项任务无法顺利完成、煽动多人逃离部队等等。

  根据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地方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也包括部队派出的征兵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3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以秘密手段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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