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事业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63、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得以出版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国家对出版业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向他人提供书号致使他人得以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通常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者是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在不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书号。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与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没有出版淫秽书刊的故意和牟利的目的。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应当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363、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传播的;传播的次数虽然不多,但传播的数量大的;传播的对象人数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有传播行为但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2.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64、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足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
2.区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只限于“组织播放”这一特定的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364.、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等手段控制、管理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5、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