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信件是特定人向特定人转达意思、表达感情、记载事实的文书(包括电子邮件)。信件不要求通过邮政局投递。明信片是隐匿、毁弃的对象,但不能成为非法开拆的对象。此外,他人信件是指他人所有的信件(只要发件人与收件人中有一方为公民即可),不包括单位之间的公函。隐匿,是指妨害权利人发现信件的一切行为;毁弃,是指妨害信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非法开拆,是指擅自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第三者(指发件人与收件人以外的人,包括行为人)可能知悉的状态的一切行为,但不要求第三者已经知悉信件的内容。行为人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处罚。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票据)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