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没有法律根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侵入。所谓“侵入”,一般认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阻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所谓“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出入权利的人,以及暂住在某住处的人。对于“住宅”,应从本质意义上理解,凡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用于进行日常生活所占居的场所)均为住宅,至于其结构、形式如何,则在所不问;住宅不限于普通建筑物,供人居住的山洞、地窑等也不失为住宅;住宅不要求被害人永久居住其间,供人起居的帐篷以及供人住宿的宾馆房间,也属于住宅;住宅不要求是建筑物的全部,住宅的屋顶、周围相对封闭的围绕地,同样可以成为本罪对象;住宅不要求居住者合法占有,也不要求居住者身处其中。无人居住的空房、仓库等,不应认定为住宅;不供起居寝食之用的店铺、研究室,不属于住宅。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由于某种原因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理论,误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仍然可能成立本罪。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与其他犯罪结合在一起。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盗窃、强奸、杀人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因此,只应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数罪并罚处理。通常只是对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而又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