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虽然在行为上也有非法经营的特点,但其经营方式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是有原则区别的。
根据刑法第225、231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