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企业将已经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时,国家把已征税款再退还给企业的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所谓“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所谓“其他欺骗手段”是指:(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根据刑法第204、211、21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