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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侵犯财产罪

2015-02-12 10:37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财产犯的法益

  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二、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

  1.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有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1)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2)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1)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况。

  一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取得”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

  二是代为保管物,即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取得这种财物,不需要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财物),而是实施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普通侵占)。

  三是遗忘物和埋藏物,即脱离他人占有但为他人所有的财物。对于这种财物,行为人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例如捡拾遗忘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则侵犯了被害人财产,可以成立犯罪(这种情形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2)行为人侵犯他人财物时,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成为区分转移占有型犯罪与不转移占有型犯罪的关键。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的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也不包括机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事实上难以认定权利人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但权利人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权利人占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占有情形(占有的有无和归属的判断):

  ①他人身体或者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如果只是他人占有的辅助者,则不占有该财物。

  例 1.同行的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属于上司占有。

  2.在车站、码头、材料批发市场等地替他人搬运行李、货物至站外、车上的,行李、货物属于权利人占有。

  ②没有现实地握有,但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 1.他人住宅内、车内、信箱内、锁具、工具箱内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2.住在宾馆的行为人穿着的宾馆提供的睡衣,顾客试穿在身上的商店里的衣服,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③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例 1.他人门前停放的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2.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3.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4.他人果园里的果实、鱼塘的水产品、地里的农作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5.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的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

  6.大学生在食堂购买饭菜或者在图书馆、自修室等场所为了自习,用以占座的自己的书包、电脑、钱包或其他财物,属于该大学生占有。

  7.发生海难,货主或者运输者即使离开,但沉船或者船上的货物仍然属于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

  8.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的发生(特殊的自然事件)不改变原来的占有关系。但水灾将财物冲入河中,这些漂流物则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9.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10.故意隐藏在野外并知道其所在位置的财物(权利人知道他人难以发现的特定场所的财物),由埋藏者占有。

  ④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 在餐馆、商场、路边、广场、酒店大堂、银行大厅、公交车、火车、地铁、民航飞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合落下物品,权利人短暂离开或者遗忘,仍然属于权利人占有。如果权利人已经离开一段时间,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⑤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只有一定的管理者才能进入的场所中遗留的财物,管理者占有。但是公共汽车、大型客轮、火车中货架上遗留的财物,丧失了占有,属于遗忘物。

  例 1.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

  2.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

  3.甲遗忘在乙家或者乙车上的财物,属于乙占有。

  4.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如果乘客已经离开,则该财物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如果乘客刚下车,则仍然属于乘客占有)。

  特别提示:

  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无论财物放在哪里,都属于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属于场所的管理者占有。例如:

  1.乘坐飞机的乘客的随身行李,无论放在飞机的哪个位置,都属于乘客占有。

  2.甲到乙家作客,甲的包裹或者财物,总是属于甲占有,而不属于乙占有。

  ⑥死者不能占有财物。

  例 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或者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根据该财物能否评价为他人占有,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⑦对于存款,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但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

  例 1.甲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乙存款债权中的金钱转移至自己的存折上的,由于存款债权属于乙占有,所以甲成立盗窃罪。

  2.乙由于操作失误,将自己的存款打入甲的储蓄卡,甲利用其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将该款项取出的,由于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所以甲成立盗窃罪。

  3.乙欠甲1万元,乙为了还款,将自己10万元的储蓄卡交给甲(乙没有现金),让甲自己取1万元,但甲却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10万元据为己有。由于现金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甲对9万元成立盗窃罪。如果甲在银行柜台或者商场刷卡消费了另外9万元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⑧当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时候,财物属于上位者占有,其他人最多不过是占有的辅助者。对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承认共同占有,但其中一方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罪。

  例 1.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偷摘卖掉的,侵犯他人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2.单位会计和司机出去收账,收到的现金属于会计占有,而非司机占有。即使会计下车吃饭或者上洗手间,放在车里的现金也是属于会计占有。如果司机驾车逃跑,将现金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⑨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的,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占有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当然,如果直接取出其中的内容物并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3.转移占有的犯罪分为夺取型即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财物的犯罪(抢劫、抢夺、盗窃)与交付型即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敲诈勒索)。

  (1)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犯罪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第一,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第二,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行为,成立抢夺罪。

  第三,除了抢劫、抢夺之外,其他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即采取平和的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第一,实施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产的,成立诈骗罪。

  第二,实施使他人陷入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恐吓行为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第三,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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