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 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 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对金融资产的来源与性质的监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洗钱行为。(1)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法定的七类犯罪。“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由上述七类犯罪行为所获取的非法利 益以及利用该非法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上游犯罪 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 定。(2)洗钱行为表现为:第一,提供资金账户。第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第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第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第五,其他方法,如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 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 法”财物;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 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等等。
3.本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但是,上游犯罪的本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毒品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洗钱行为的,仅以毒品犯罪论处。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 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洗钱行为。对于“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 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被告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 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本罪“明知”的认定。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犯本 罪的,没收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 0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