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状是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罪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具体犯罪基本特征(成立要件)的描述(基本罪状),另一类是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加重、减轻罪状)。例如,前述刑法第236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的罪状,就是基本罪状,它是对强奸罪的基本特征的描述,不符合这种基本罪状的,就不可能构成强奸罪。该条第3款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五项内容则属于加重罪状,是对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描述。再如,刑法第232条前半段规定的是基本罪状,后半段规定的“情节较轻”,就属于减轻罪状,是对法定刑降低条件的描述。刑法分则对任何犯罪都规定了基本罪状,但并非任何犯罪都有加重、减轻罪状。刑法分则对两种罪状又有不同的描述方式。
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参见罪状)。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它对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第345条第2款)。空白罪状的特点是: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分则有些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其中有的是一个犯罪有供选择的几个基本罪状(第347条),有的则是几个犯罪的基本罪状(第247条),这是研究罪刑各论所不能忽视的。
加重、减轻罪状分为加重罪状与减轻罪状。刑法分则对加重罪状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第119条:二是设专款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第257条第2款;三是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紧接着在同款内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第254条。刑法分则对减轻罪状的规定,一般设立在规定基本罪状与法定刑的同一条款内,没有设专条或专款规定减轻罪状。减轻罪状的内容都是“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