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按照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对于教唆未遂的,适用第29 条第二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