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例:猥亵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未成年女性。
文理解释,也称“文义解释”,是解释刑法的基本方法。刑法条文的意义是通过语言文字确定和表达的,可是争议往往也是源于对语言文字的不同理解。在解释刑法时,实际上暗含着一个约定的基准(前提),即刑法条文是根据最惯常的语法规则和字面含义起草、通过的,因此,没有特别的理由,对刑法条文也应当根据语法和字义进行解释,即用文理解释的方法。以此为前提,用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的结论),被称为普通解释。文理解释既然是按照“最惯常”语言文字规则进行解释,那么其方法和内容也属于普普通通的解释(普通解释)。因为文理解释根据“语法、字义”解释条文,注重法条字面(形式)意义,所以也被称为形式解释。
可见,文理解释与普通解释、形式解释意思相近,属于那种根据条文语法、字面最惯常(或最普通)意义的解释方法,只是说话的角度略有不同。文理解释的对称是论理解释;普通解释的对称是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形式解释的对称是实质解释、目的解释。
文理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意味着:(1)“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接受这种普通解释、形式解释的结论。但是“若有特别的理由”,在使用文理解释的方法行不通时,比如明显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时、与其他条文存在明显冲突时,就需要在文理(惯常的语法和字义)根据之外寻求其他的解释依据,这些从文理根据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被统称为“论理解释”。(2)即使是“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条文的文理含义。如果脱离条文的文理含义,则属于类推解释,成为不当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