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起点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这里所说的量刑起点是指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犯罪构成与法定刑是一种对应的关系。那么,所谓基本犯罪构成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达到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就是达到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就是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所应判处的刑罚就是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起点。概括起来,也可以说,量刑起点(亦可简称为“起点刑”)就是指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所应判处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量刑起点并非就是法定最低刑。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量刑时,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有可能是法定最低刑,但并非一定是法定最低刑。因为,即便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相同的犯罪,其具体犯罪行为也不可能完全一样。比如,同样是持刀致人重伤,捅刺胸部要害部位致人重伤与捅刺大小腿致人重伤的危害性是不一样的,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就应有所区别,不能都确定法定最低刑为量刑起点。而且,确定量刑起点时,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因此,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完全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上。这是符合审判实践和量刑规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