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在司法实践中,一人所犯数罪,有的是异种数罪,即罪名、性质不同的数罪;有的是同种数罪,即罪名、性质相同的数罪。对一人犯异种数罪,以及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还有同种的漏罪或者又犯同种新罪应当实行并罚,这在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界均无异议。但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所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就在规定该种罪的条文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
(1)必须在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判决宣告以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同种漏罪,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漏罪,均不适用数罪并罚;
(2)对新发现的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应当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4)在计算刑期时,应当把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简称为“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
(1)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
(2)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新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新罪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在计算刑期时,应当先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简称为“先减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