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并后减"(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换言之,即使是相同性质的犯罪也必须实行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这样甲、乙两罪便在9年以上17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4年,那么,已经执行的3年便计算在这14年之中,被告人应再执行11年有期徒刑。
2."先减后并"(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均应并罚;
(3)将新罪定罪量刑;
(4)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进行并罚;
(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