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构成
(1)行为:将任何他人强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2)主观: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目的。行为计划: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来实现自己非法要求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也成立本罪。
2、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行为计划是区别二罪的本质特征。
(1)行为计划是向第三者勒索的,即侵害人身的暴力只指向人质,对第三者的威胁是建立在第三者对人质的担忧上,成立绑架;
(2)行为计划是向被绑者直接勒索的,是抢劫。如果在现场实施暴力的情况下,暴力还指向“第三者”(其他抢劫罪的受害人)的,也是
抢劫罪。
(3)绑架过程中又当场抢劫被绑架人随身财物的,从一重处罚。
3、绑架罪的结合犯
(1)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杀害被绑架人的”指在绑架的机会中又独立于绑架之外的故意杀人。结合犯的未遂:绑架他人后,另起犯意故意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行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属于绑架杀害未遂。适用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同时适用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2)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指绑架过程中独立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强奸等行为的,数罪并罚。绑架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