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着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着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他人着作权及其邻接权。
2.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着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着作权。《着作权法》规定了多种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表现形式,但刑法第217条仅规定了以下4种行为可以成立侵犯着作权罪:(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着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着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着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着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
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着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5.成立本罪还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但其他严重情节则涉及其他方面。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217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