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自然犯、法定犯
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上,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是指对行为本身即使刑罚规范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的情形(刑事犯)。法定犯,是指刑罚规范的内容与社会伦理规范之间有时存在不一致之处,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非难的情形(行政犯)。所以,二者之间有大致明确的界限。但是,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和公众价值观的变化,会出现自然犯的非犯罪化现象,例如,赌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没有被害人的传统自然犯,随着社会风俗的变化,其适用范围可能缩限;或者出现法定犯的自然犯化现象,例如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只有刑法有规定,其法益侵害性才能被认识,但是,随着证券业的发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会逐步具有自然犯的性质。
(二)亲告罪、非亲告罪
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非亲告罪,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是非亲告罪,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这些犯罪的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
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角度,可以把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普通刑事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直接侵害国家统治秩序的犯罪,即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法益具有特别重要性、唯一性,对于统治阶级来讲,是最为重要的犯罪,所以,必须予以严惩。普通刑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具体类型广泛,轻重程度不同,对其处罚的方法也就存在差别。
(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是指符合某个构成要件基本形态的规定的犯罪形态。例如,符合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五)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从犯罪终了与法益侵害的关系出发,可以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即成犯,是指在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的情形。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的典型例证。
状态犯,是指在法益侵害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但是,此后法益侵害的状态仍然继续的情形。盗窃罪是状态犯的适例,因为在行为人控制财物时,盗窃行为既遂,法益侵害发生的同时行为实施完毕。在此之后,赃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犯罪人所控制,所以,法益侵害状态继续,但是对这种违法状态,在状态犯的构成要件里进行包括的评价,行为人自身占有、销售赃物的,并不构成赃物犯罪;故意毁坏赃物的,也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持续进行期间,犯罪行为也持续进行的情形。继续犯是不法状态和实行行为同在,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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